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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发放全市首笔执行救助保险金

作者:研究室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2-20  浏览次数:1110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11月29日,我院将14.85万元执行救助保险金发放给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为困境中的申请执行人雪中送炭。据悉,这是自10月份东莞中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称人保财险东莞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以来全市发放的首笔执行救助保险金。

今年10月,东莞中院与人保财险东莞公司签署《执行救助保险服务合作协议》,探索构建“保险+救助”合作新机制,法院作为投保人,以执行救助金向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开发专项救助保险,从而达到帮助因执行不能或者执行不到位的申请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目的。在救助资金的发放上,先由人保财险东莞公司协助调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人相关经济生活等情况,再由法院审核,通知赔付。

本案的执行救助对象熊某在乘坐摩托车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经法院判决,当时相撞的两名摩托车驾驶员李某、吴某承担事故责任,李某、吴某应在指定期间支付熊某人身损害赔偿金,但李某、吴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其名下的宅基地无法变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生活困难的熊某家属向法院申请执行司法救助,经审查,熊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可获得9.9万元的司法救助款。在征得熊某家属同意后,根据人保财险东莞公司与中院签署的“执行+保险”救助协议,我院将上述9.9万元救助款进行投保,人保财险东莞公司经审核,决定在保费基础上增益1.5倍,向熊某家属发放救助保险金14.85万元。11月29日,我院正式将人保财险东莞公司赔付的执行救助保险金发放给熊某家属。

引入社会第三方力量,与保险公司携手推出执行救助保险举措,缓解了司法救助“僧多粥少”资金缺口的问题,增强了司法救助力度,对破解执行难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供稿:执行局罗志凯;编辑:杨亨楷)